“红牌”、“黑牌”、 “轩尼诗”等商标权人分别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和雅斯.埃内西有限公司等公司。以上商标均在我国商标局注册,并在第33类威士忌或者白兰地等酒类商品上核定使用。以上品牌是世界著名的洋酒品牌,有较为悠久的历史,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。
2012年8月9日,河北定州市公安局在该市广播电视台附近的出租房内(被告人杨某等人的造假窝点),当场查获大量的尚未销售的假冒 “红牌”、“黑牌”、 “轩尼诗”等商标的洋酒,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上述侵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61881元,且质量不合格。
后经查实,自2012年3月份以来,被告人杨凯向山东郓城县、南宁市、广东省等地购买假洋酒酒瓶、酒水、洋酒瓶盖、商标、防伪标、酒箱子等原材料后,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,在定州市广播电视台附件租赁的一民房内,使用封塑机等设备灌装芝华士、红牌等多种假洋酒,销往河南、河北、浙江、陕西、北京等地。2012年5月份,被告人焦某某参与制售假洋酒,并负责销售及收取货款。至案发时,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实际销售假洋酒的数额达58910元。
2013年3月,定州市检察院将被告人杨某、焦某某、杨某某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。庭审中,各洋酒集团作为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。就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定罪处罚问题提出意见,认为被告人杨某、焦某某、杨某某的犯罪行为,不仅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,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而且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,应当对被告人杨凯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。
定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,定州市检察院要求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不当,对诉讼代理人所提意见予以采纳,遂作出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杨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二、被告人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三、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四、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封塑机、压盖机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原材料、洋酒等物品,予以没收。
定州市法院判决的理由是:一、被告人杨凯、焦某某、杨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,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系共同犯罪;二、被告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,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进行生产和销售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系共同犯罪;三、被告人杨凯、焦某某、杨某某基于一个犯罪目的,分别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,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,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罪名。系牵连犯罪,应择一重罪即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;三、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杨某、焦某某系主犯,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。三被告当庭自愿认罪、悔罪,且系初犯、偶犯,可以从轻处罚。
万慧达律师张华东、高级顾问张焱律师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顾问王珏代理客户参与了本案。
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11栋20-1(山顶道 国宾城) 电话:023-86888495
技术支持:遥阳科技-网站建设推广